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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報名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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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時間:2011年2月22日─3月21日

考試時間

重慶: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報名-上

報名條件

㈠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㈡ 對報名參加2011年度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口(筆)譯綜合能力》和《口(筆)譯實務》兩個科目的,不限制報名條件。

㈢ 根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有關規定,對取得二級交替傳譯合格證書的考生,憑二級交替傳譯合格證書,在報考同聲傳譯時,可免考“二級口譯綜合能力”,只考“口譯實務(同聲傳譯)”1個科目。

㈣ 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憑學校開具的“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讀證明”(加蓋學校公章)在報考二級口、筆譯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時免試《口(筆)譯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口(筆)譯實務》科目考試。

㈤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可以參加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考試成績全科合格,在辦理資格證書時應向當地考試辦證機構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臺灣居民須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證)。如資格考試報名有相關條件規定的,還應提交相關條件的證明材料。

報名程序和要求

㈠ 2011年度上半年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口譯考試報名採取現場報名,報名時帶上2張1寸近期彩色免冠登記照、身份證複印件1份。
報名地點:重慶大學A區外國語學院321室,地址:沙坪壩區沙政街174號,
聯繫電話:65111035、65111656,聯繫人:張老師。

㈡ 2011年度上半年二、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筆譯考試報名採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網上報名,應試人員須登陸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點擊主頁上“報名及准考證打印”進入報名系統或直接進入報名系統。

1.提交考試報考信息。應試人員可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提交報考信息。報名時,應試人員須仔細閱讀報考文件中的條件要求及報名系統中相關幫助文檔,如實、準確無誤的填寫報考人員個人信息,選擇參加考試的各項內容(應試人員通過審覈後不能再修改報考信息),上傳電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並準確記住報名序號(報名序號是應試人員報名考試、下載打印准考證等事項的重要依據和關鍵字號)。

2.初審報考資格。考試審覈部門根據應試人員在網絡上填報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相片、有效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學歷、學位、畢業時間、所學專業、在校翻譯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報考級別、語種、科目等相關信息和聯繫電話),對照報考文件中的條件要求,在網上進行資格初審,並在應試人員報名後的2 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報考條件及填報信息正確的,不得拒絕報名;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說明理由。諮詢電話:86868815、86868811。考生在報名過程中如遇計算機網絡技術操作問題請電話諮詢:86868838、86868837。

3.查詢報考資格初審結果。應試人員請於填報報名信息2個工作日後登錄報名網站查詢是否通過了資格初審。如因填報信息錯誤和不完整可按提示及時進行修改,重新接受資格初審。

4.網上繳費。應試人員資格初審合格後,須在規定時間內(2月22日─3月23日)進行網上繳費,二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筆譯考試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爲每人460元;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筆譯考試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爲每人400元。二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口譯考試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爲每人 530元;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口譯考試報名考務費收費標準爲每人460元。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的應試人員視爲自動放棄報名參考。繳費的具體程序按系統中提示的文件“網上支付說明”規定進行。

5.打印准考證。網上報名繳費成功的應試人員請於2011年5月23日至29日登錄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報名系統打印本人准考證(使用A4紙打印,保證字跡、照片清晰),在考試當天應試人員須持本人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原件按准考證上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考,在規定時間內不打印本人准考證而影響參加考試的責任由應試人員自負。

6.成績查詢及證書辦理。應試人員在考試結束後2個月左右,可登錄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查詢成績”欄目查詢考試成績。實行網上報名後,不再另發考試成績通知單,請應試人員自行上網打印。成績合格人員點擊“人事考試”欄目,查看《職稱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辦證時間表》中的辦證時間,按《辦理職稱(職業)資格證書須知》的要求及報考文件規定的相關證件材料(免試考生),前往重慶市人事考試中心進行資格複查,複查合格後方可辦理資格證書。地址:渝北區新牌坊一路1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01室。

7.凡不符合報考條件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辦理證書(並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讓他人冒名頂替以及其他嚴重違紀違規參加考試的應試人員,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有關規定,由發證機關宣佈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