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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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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它隨着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也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是商品交換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商務合同英語既具有商務英語的特點,同時也具有法律英語的特點。本文擬從準確嚴謹、莊重正式和簡潔明瞭三個角度闡述分析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

商務英文合同的詞彙特徵

 一、準確嚴謹

  1.情態動詞

合同英語中各情態動詞意義界限非常明確,體現了合同語言的嚴謹性。“shall”在商務合同英語中使用率最高,含有“本條款具有法律規定的指令性和強制性”之意,其含義相當於“must”,但合同中不能使用“must”。如,“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shipping documents to the bank for negotiation of L/ C”中的“shall”表明“賣方在向銀行議付信用證時,必須履行遞交所要求的裝運單據這一法律義務,而且應做到單據相符、單單相符,否則銀行即可拒付。”“will”則只表示對合同一方的某種建議或合同雙方之外第三方的行爲的說明,不構成法律約束。“should”意爲“應該”,帶有主觀意思,表示“這樣做最好”。若用於條件句中,則表示較低的可能性。“may”表示“可以”、“可能”。這兩個意思在日常用語中都可用“can”來表達,但是在合同中幾乎只用“may”而不用“can”,因爲前者比後者語氣更正式。

 2.近義詞或相關詞並列

在商務合同英語中有詞彙並列使用的現象(juxtaposition),即同(近)義詞或相關詞往往由and或or連接並列使用,例如furnish and provide,fulfill or perform,transferable or assignable,null and void,in full force and effect等。這種詞彙並列使用使得兩個或多個詞語的含義來共同限定其唯一詞義,從而排除了由於一詞多義可能產生的歧義,這正是合同語言必須表達嚴謹、杜絕語義歧義或漏洞的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忽略不計,但合同的準確嚴謹性決定了合同中不允許出現哪怕是最細小的失誤或是遺漏。

二、莊重正式

Martin Joos按照語言使用的正式程度提出了英語的五種變體,即莊重文體(frozen style),正式文體(formal style),商議文體(consultative style),隨便文體(casual style)和親密文體(intimate style) 。一般認爲商務合同英語屬莊重文體,即五種變體英語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種。商務英文合同的莊重正式的詞彙特徵體現在專業術語和外來詞古體詞的使用上。

  1.商務專業術語

專業術語(technical terms)具有鮮明的文體特色。其意義精確、單一、無歧義,且不帶有個人感情色彩。爲了準確描述商務活動中的各個交易環節以及與此相關的各類單據,商務合同英語文體中使用了大量表意清楚的商務專業術語。例如,policy(保險單),negotiable(可轉讓的),liability(責任、義務),right of recourse(追索權),factoring(保理)等。這些專業術語可避免冗長的解釋,簡化交易過程,提高工作效率。

  2.法律專業術語

爲了準確描述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商務合同英語中也使用了較多的法律專業的術語。狹義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在或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商務合同文體中的數量不多,如:imputed negligence (轉嫁的過失責任)特指可向與行爲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商務合同中這類狹義的法律專業術語不以大衆是否理解或接受爲轉移,它是商務合同語言準確表達的保障,是其獨有的現象。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則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訴訟),party(當事人),financial responsibility(經濟責任,指違約責任,具體可指“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遲延支付金額的利息”)。這類詞語把握不準確的話很容易導致翻譯和理解當中的模糊性,因此要格外留意。如,“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in case of acceptance of the offer.”很容易譯爲“提議一旦接受,合同隨即訂立。”而實際上,“acceptance”與“offer”是合同法中兩個重要的法律術語,其規範的譯文分別爲“承諾”、“要約”,前者是指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表同意,而後者則指一方希望與另一方訂立合同。

  3.外來詞和古體詞

商務合同英語中使用的商務類專業術語有不少源於拉丁語或法語,有些則是由其詞根派生或合成,許多術語都有相同的前綴或後綴。它們的意義比較穩定,利於精確地表達概念,例如:ad valorem duty (拉丁語)從價(關)稅,bona fide holder (拉丁語)匯票的善意持票人,pro rata tax rate比例稅率(拉丁語,即proportional ax rate),insurance premium per capita (拉丁語)人均保險費,force majeure(法語)不可抗力,pro forma (拉丁語)估算表。

商務合同英語具有古體特點,這種古體特點的一個主要標誌是古體詞語的使用。古體詞(archaism)是一種具有鮮明文體色彩的詞彙成分。儘管古體詞在現代英語口語和一般書面語中極少使用,但在商務合同等法律文體中,古體詞卻大量出現,充分體現出其莊重嚴肅的文體風格。合同英語最具特色的古體詞形式當數自由詞素where、here 和there與in、by、with和after等構成的複合副詞:(1)here +介詞:如,hereto,hereof,herein,hereinafter等。這裏here相當於this,指本文獻、合同或有關文件,因此,“hereto”(本合同)相當於to this,依此類推。(2)there +介詞:這類詞由thereto,thereon,therein,thereof等。其中there相當於that ,指句子前面已出現的某個名詞或名詞詞組,因此,“thereto”(根據那一點)即爲to that。(3)where+介詞:whereby,wherein, whereof,whereupon中where相當於which或者what,“whereof”(關於它)也就是of which。如,payment in respect thereof(關於此項的付款)。

古體詞語的使用除了體現其莊重嚴肅以外,還可避免不必要的重複,使意義更加清楚、簡明。例如:“依照本合同相關規定”在英文商務合同中幾乎見不到“according to relevant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這種表達方式,常見的表達方式是“pursuant to provisions contained herein”或“as provided herein”等。對“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轉讓本合同”,西方工商界一般會選擇使用“Neither party hereto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而較少使用“Nei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may assign this contract.”。

  4.複雜介詞短語

商務合同英語正式性還體現在傾向使用較複雜的介詞短語來代替非正式語體中常見的簡單介詞與連詞。例如,用with regard to和prior to分別代替about和before。又如: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by way of amicable negotiation.在此句中,用“ in connection with”就比用“of”要顯得更爲正式。

三、簡潔明瞭

縮略詞(主要爲首字母縮略詞和截短詞)以其規範、簡明、省時的特點而被廣泛運用在商務合同中:價格、支付及保險方式、貨幣、度量衡、常見的重要機構或組織、公司和國家等多以縮略詞形式出現。例如,T/T (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FOB(Free onBoard船上交貨)、WA(With Average水漬險)、a/r (all risks全險)、 AS (after sight見票即付)、ACN(air consignment航空託運單)、 ICC(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國際商會)等。這些用語的解釋在國際上己形成慣例,所以其意義單一,含義準確,適用於商務合同這一特定文體。因此,熟知縮略詞全稱,領會其含義,也就成爲起草、翻譯經貿合同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