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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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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類的交際活動中,言語行爲是最常見的一種交流方式,言語行爲是指人們爲了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爲。下面是本站小編帶來的關於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爲理論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關於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爲理論
  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爲理論範文篇1:《試談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爲理論》

馬林諾夫斯基從人類學的角度,通過觀察一個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風俗習慣來研究語言的功能,認爲與其把語言看成“思想的信號”,不如說它是“行爲的方式”。在語用學興起後,這一術語得到了廣泛的運用,言語行爲被理解爲人類實現目的的一種活動,構成人類總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人們的行爲總要受到社會規約的支配,言語行爲也就被看成受各種社會規約支配的一種行爲。英國哲學家奧斯汀(一曲)於20世紀50年代提出“言語行爲理論”(speechacttheory),後經塞爾(le)的完善和發展,成爲哲學、語言學的重要研究課題,也成爲現代語用學核心內容之一。

一、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

言語行爲理論是英國哲學家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爲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爲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爲。言語行爲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爲。奧斯汀認爲,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類型,這不利於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爲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爲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爲。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爲理論。

(一)表述句與施爲句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爲句(performative)。很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於陳述的可驗證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冉辱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他認爲“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假陳述”(pseudo—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爲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爲目的。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爲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爲,而行爲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奧斯汀主張區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爲表述句,其功能在於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即或是真實,或是謬誤;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爲施爲句,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爲的功能。施爲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汀用了四個例句來說明這類話語:1)Id0(用於結婚儀式過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於船的命名儀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於遺囑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於打賭)。在特定的情況下,特定的人說這些話實際上構成了某些行爲的實施。換言之,說話人在說這些話的時候不是在作陳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動作,如結婚、命名、遺贈、打賭。

(二)言語行爲順利完成的必要條件

奧斯汀強調,施爲句雖然沒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條件必須滿足,否則就不能起到實施行爲的作用。通過話語成功地實施行爲,第一個條件是說話者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爲的條件的人,必須存在實施這個行爲的合適的對象。例如,沒有手錶,就談不上遺贈手錶。第二個條件是說話人必須具有誠意,缺乏誠意則不能有所爲。第三個條件是說話人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能反悔。如果沒有合適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適的人說出,言語行爲不會奏效。同樣,即使人員合適,如果場合不對也不行。如英國女王在家裏說“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這句話也不會奏效。對有些施爲行爲,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至關重要,如一個實施許諾行爲的人必須準備兌現自己的諾言。

(三)言語行爲三分說

隨着研究的深人,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爲,不是隻有施爲句纔有這種功能。就連像“state”這樣典型的描述性、敘事性動詞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爲。當一個人說“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發表了一個聲明,承擔了一種責任。於是,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爲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內行爲)、“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爲)、“以言成事”(on)(又稱言後行爲),或稱言語行爲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爲。例如,A對B說“Closehtedoor”,這是言內行爲;A的意圖是讓B關門,這是言外行爲;B聽了A的話後,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後行爲。可見,言語行爲理論對於解釋言語行爲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爲分爲五類:1)評價行爲類/裁決類(verdictives):表達裁決或評價,如法官或裁判的裁決。2)施權行爲類/行使類(ex—ecutives):表達權力的實施。3)承諾行爲類/承諾類(commissives):表達承諾或者宣佈意圖。4)論理行爲類/闡述類(expositives):用於解釋、闡述、論證。5)表態行爲類/表態類(behabitives):用於表明態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爲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創立後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學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將言語系統化,闡述了言語行爲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爲理論(indirectspeechacthteory)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爲類型。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爲理論成爲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言語行爲的原則與分類

塞爾不是簡單地繼承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他把言語行爲理論對孤立的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爲使用語言就像人類許多別的活動一樣是一種受到規則制約的有意圖的行爲。這些規則區分爲調節規則(regula—ifverules)和構成規則(consittuitverules)。調節規則調節先前存在的行爲形式,這種活動的存在邏輯上獨立於規則的存在;構成規則不僅調節而且創造或規定新的行爲方式,這種活動在邏輯上是依賴於規則的存在而存在的。[6奧斯汀試圖論證這樣一個假設:一種語言的語義學被視爲一系列構成規則的系統,並且以言行事的行爲就是按照這種構成規則完成的行爲。塞爾繼承了奧斯汀的“意圖”論,認爲說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語活動,每一個言語行爲都體現了說話人的意圖。

塞爾在研究和繼承的基礎上,將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修正爲以言行事理論和間接言語行爲理論。他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爲三分說改造爲命題內容和以言行事。他認爲,要成功地實施某一言語行爲,除了一般的輸入和輸出條件外,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第一,本條件(essential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一個語句,使他承擔實施某一行爲的義務;第二,命題內容條件(con—tentconditions):說話者在說出一個語句時表達了一個命題,在表達命題時,說話者斷定了自己將來的行爲;第三,預備條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聽話者願意說話者實施某一行爲,並且說話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聽話人的利益的,但這件事並非是他經常做的;2)講話者在事情的正常進程中將去實施某一行爲,這對講話者和聽話者來說都是不明顯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語言中有一種最小努力原則在起作用,體現爲以最小的語言努力去獲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結果的原則;第四,真誠條件(sinceirtycondi—tions):說話者打算從事某一行爲。在這四個條件中,第四個條件具有構成規則的範式,而第一到第三條件則與調節規則相對應。在將“合適條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證言語行爲得以成功實施的條件)作爲使用恰當的以言行事指示語的規則的過程中,塞爾還提到“表達原則”,認爲它可以單獨地使基本上是語用上的言語行爲的分析與字面意義的語義分析相一致,這樣就可以把言語行爲理論分爲兩類:一類爲偏重於語義的言語行爲理論(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類爲偏重於語用的言語行爲理論(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關注顯示言語行爲特徵的表達式的分析,而後者將交際過程作爲其出發點。

塞爾將言語行爲重新分爲五類,他把他的分類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與語法(gram—matica1)指示詞和不同的言語行爲所確定的不同的“詞語”與“世界”的關係上。這五類言語行爲是:1)斷言類(assertive),以前也稱描述類(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狀況或事件的言語行爲,如斷言、主張、報告等;2)指示類(directives),說話者想使聽話者做某事,如建議、請求、命令等;3)承諾類(commissives),指說話人表示將要做某事的言語行爲,如許諾、恐嚇等;4)表達類(sives),在這種言語行爲中,說話者表達自己對某事的情感和態度,如道歉、抱怨、感謝、祝賀等;5)宣告類(declaratives),指能改變世界上某種事態的言語行爲,例如法庭上法官說:“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間接言語行爲

塞爾對言語行爲理論的另一個重大貢獻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爲理論”。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爲;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作間接言語行爲(indi—rcctspeech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爲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爲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爲,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爲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爲。”間接言語行爲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指對“怎麼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爲。所謂對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較複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爲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藉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爲。至於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爲旬,情況就比較複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打開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爲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爲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於語境,有時取決於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於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爲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範疇,還包括語用範疇。

三、結語

以奧斯汀、塞爾爲代表的言語行爲理論學家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爲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言語行爲理論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它使學者們在有關方面的研究從以語法或語言形式爲中心轉向以言語功能爲中心;從以單句爲中心轉向以語篇爲中心;從以語言本身爲中心轉向以語言使用者、社團以及語言環境等爲中心;另一方面,言語行爲理論使諸多研究從以語言知識爲中心轉向以交際功能爲中心;也使外語教學從以語言形式和教學方法爲中心轉向以語言功能和教學內容爲中心。這樣,使得學習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詞彙量和語法知識,知道了正確的句子結構,而且還學會了如何適當地使用語言以避免出現語用錯誤。因此言語行爲理論是研究語言使用問題的基本理論,它爲語言學的研究開闢了一個新的領域。

  奧斯汀與塞爾的言語行爲理論範文篇2:《淺談通過言語行爲理論透析奧斯汀和塞爾的語言哲學觀》

〔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爲理論 間接言語行爲理論 語言 哲學

〔論文摘要」20世紀初,西方傳統哲學發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語言轉向”,語言取代認識論成爲哲學研究的中心課題。1962年英國哲學家奧斯汀提出了“言語行爲理論”這一概念,此後,美國哲學家塞爾提出了著名的“間接言語行爲理論”,修正和完善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爲我們在新時期全面理解語言的現象和本質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域。

言語行爲理論(Speech Act Theory)首先是由英國牛津大學的哲學家奧斯汀((J. L. Austin)1962年在他的著名哲學著作《論如何以言行事》裏提出來的。言語行爲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爲(Aus-tin, 1962)。奧斯汀把注意力集中在語言的使用上,把語言的使用視爲一種行爲,抓住了語言的動態特徵,開拓了從行爲的角度來研究語言的使用這條道路。

塞爾((J. R. Searle)是奧斯汀的學生,他同意奧斯汀的觀點,即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符號、詞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言語行爲。不過,他對“言語行爲本身夕,與“用以完成言語行爲而說出的話語”這兩個概念進行了區分,認爲兩者不是完全對等的關係,不能混爲一談。塞爾系統地 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爲思想,闡述了言語行爲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爲理論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爲類型。奧斯汀和塞爾都是語言哲學家,他們對語言的研究都是在哲學軌道上進行的。“言語行爲理論”的提出改變了人們對語言本質的認識,爲我們全面理解語言的現象和本質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口

一、奧斯汀對言語行爲理論的貢獻

言語行爲理論認爲,從根本意義上來說,話語是一種行爲,它不僅包含“言有所述”,而且包含“言有所爲”,甚至涉及“言後之果”(Austin, 1962) o

言語行爲理論的創始人是英國的語言哲學家奧斯汀。奧斯汀把“言有所述”的句子稱爲述謂句(constatives),如句子“ 中國在亞洲”和“天在下雨”,這兩句話有真假值,即對這兩句話,我們可以問:“這句話是真的嗎?”另一方面,他把“言有所爲”的句子稱爲“施事句”C performatives ),如老師對一個學生說:“我要求你認真聽講。”起初,奧斯汀把他的主要力集中在對“述謂句”和“施事句”的區分上。不過,隨着研究的進一步深人,他發現述謂句和施事句的區分是站不住腳的。因爲,根據他的觀點,施事句的典型句式爲“我+施事動詞(現在時直陳式主動語態)(+其他成分)”,諸如“我命令……”,“我宣佈……”,“我請求……”等等。然而述謂句也可以用這種句式,如“我宣佈我是一位歌星”,說者一方面在做宣佈,是一種行爲,另一方面也在做陳述。所以,他發現述謂句與施事句兩個概念之間其實並無實質的區別。

摒棄了述謂句與施事句的區分,標誌着奧斯汀在言語行爲理論的探索上有了新的飛躍。他認識到,歸根結蒂,我們所要闡釋的唯一現象就是在完整的言語環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語行爲。這時他提出了著名的“言語行爲三分說”,即一個人說話時,在大多數情況下,同時實施了三種行爲—說話行爲(locutionary act)、施事行爲(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爲(perlocutionary act)。通俗地說,說話行爲指說出合乎語言習慣的、有意義的話語,爲說者所爲;施事行爲指在特定的語境中賦予有意義的話語一種“言語行爲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即語力,爲說者所爲;取效行爲指說話行爲或施事行爲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某種效果,爲說者與聽者共同而爲。

奧斯汀首先提出了 現代哲學意義上的言語行爲概念,但他還沒來得及進一步發展他的言語行爲理論就過早地去世了。不過,這一理論提出後很快便在哲學界和語言學界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因爲這一理論把客觀世界、人的思維以及語言三者有機地聯繫在了一起,使得人們對語言的認識上升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

二、塞爾對言語行爲理論的發展:間接言語行爲理論正式出場

塞爾首先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爲”這個概念,他認爲,間接言語行爲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說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 Searle ,1965)

間接言語行爲在語言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問句不是疑問的情況比比皆是。那麼,在實際的言語行爲交際過程中,如何實施並理解這種間接的言語行爲呢?塞爾將間接言語行爲分爲規約性和非規約性兩種。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是指對“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斷就可以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爲。這類行爲已經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說話人和聽話人可能已經感覺不出這類言語行爲在字面上的施爲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較爲複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於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處的語境。

奧斯汀的功勞在於開拓了從行爲的角度來研究語言的使用這條道路,而塞爾則把言語行爲理論系統化、嚴密化,不但豐富了言語行爲理論,而且爲解釋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間的不一致現象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依據。它解釋了人們在交際中爲什麼和如何大量使用間接言語行爲,使得我們明白不僅要了解話語的字面意義和交際的內容,還要了解說話人的目的以及說話所進行的語境,這對我們重新理解“語言”這一概念提供了哲學思考的新視角。

三、奧斯汀和塞爾的語言哲學觀

1.言語行爲理論產生的哲學背景

言語行爲理論的產生有其深刻的 歷史背景,追溯該理論產生的源頭,可將其與西方哲學的發展聯繫起來考察。西方哲學從古希臘到20世紀的發展通常被概括爲一個三階段模式,其中心論題爲:本體論一認識論一語言。20世紀初西方哲學發生了“語言轉向”,產生了語言哲學。所謂的語言轉向,指的是哲學將語言的研究對象作爲自己探討研究的對象,從哲學的角度對語言進行分析研究,特別是對關於語言意義和語言使用所進行的哲學研究。(付習濤,2004)就語言哲學而言,“它的首要任務在於通過語言分析,澄清語詞和語句的意義,使我們能夠以適當的、準確的方式使用語言,從而有效地表達我們的思想”(塗紀亮,1996)。西方哲學界之所以出現“語言的轉向”,是因爲哲學家們認識到不論研究存在還是研究認識,都必須首先弄清楚語言的意義,而研究語言的意義正是語言哲學的首要任務。言語行爲理論源起於哲學家對意義的研究,它是一種對語言的意義進行研究的理論。 2.奧斯汀的語言 哲學觀

“語言轉向”的產生,標誌着英美分析哲學時代的開始。從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學又分爲兩大派別。其一爲邏輯分析派,又稱邏輯實證學派。邏輯實證學派主張從邏輯方面分析 科學語言中的語句或命題的邏輯結構,他們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要麼是描述事物的狀態,要麼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須要具備其一,否則說出來的話語便是無意義的,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必須滿足語義的真值條件,即這種陳述必須具有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可以被驗證真僞。(Yule, 2000)其二爲日常分析派,又稱日常語言學派。日常語言學派着眼於對日常語言,即 自然語言的分析。英國哲學家奧斯汀屬於日常語言學派,他對邏輯實證主義的真值條件語義論提出了異議,認爲“許多陳述只不過是‘僞陳述’( pseudo- statement),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爲目的,或是僅是部分地以此爲目的”(Austin, 1962)。他在探討語言與行爲之間的關係時,首先注意到這樣一個事實:人說出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許多其他的行爲。換言之,語言不僅是用來描寫和陳述客觀世界的,而且也是一種行爲。他指出:“所謂的‘毫無意義的’‘僞陳述’本來就不是用來做陳述之用的,它們的意義在於以言行事。”這是奧斯汀言語行爲理論的出發點,也是其哲學觀點的核心價值之所在。

3.塞爾的語言哲學觀

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繼承並 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提出了著名的間接言語行爲理論。塞爾的理論建構體現在他對語言學哲學(linguistic philosophy)與語言哲學(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區分上。語言學哲學試圖用分析語言中的特定詞語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來解決特殊哲學問題,語言哲學則試圖對語言一般特徵做出哲學的闡釋性描述。在塞爾看來,前者是關於方法的研究,而後者是關於主體的研究。塞爾認爲他的理論屬於語言哲學而不是語言學哲學。在語言哲學的研究過程中,塞爾把言語行爲界定爲語言交際的最小單位,把言語行爲放在研究語言、意義和交際的中心地位。

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爲理論對西方哲學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他從言語行爲角度研究語言現象,打破了傳統上對語言的靜態研究(樑駿,2000);其次,塞爾對言外行爲分類標準的研究是他對 現代語言哲學的一大貢獻(韓靜靜,2009);再次,他對言語行爲理論的整體研究有力地促進了語言哲學的進一步發展。塞爾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爲理論系統化、嚴密化,並且把它放在更大的哲學背景下加以論述,強調言外行爲的研究,強調說話人的意識活動和心理狀態對言語行爲的影響與作用,因而使得他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語言分析哲學研究方面毫無疑問地成爲了一個標誌性的符號和領軍人物。

四、結語

哲學是關於思維的科學,語言是思維的載體,言語行爲理論的產生既是對語言的哲學思考,也是對語言哲學的新發展。以奧斯汀和塞爾爲代表的兩位哲學家對言語行爲理論的探索作出了巨大貢獻:奧斯汀把人們使用語言的這個常識提高到哲學上來闡述,開了“從行爲的角度來研究語言的使用”這條道路的先河;塞爾在此基礎上又把言語行爲理論系統化、嚴密化,對言語行爲理論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開闢了語言研究和語言哲學研究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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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健詞:言語行爲理論 價值 缺憾

論文摘要:言語行爲理論的提出,使語言具有了三種功能描:描述世界,創造世界與心智加工,糾正了傳統的語言單一功能,進一步明確了語言的重要性。本文對言語行爲理論進行述評,並對該理論的價值與缺憾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與建議。

一、引言

Austin與Seade的言語行爲理論,和Grice的合作原則與會話含義理論一起促進了語用學的研究,拓展了語言學研究的領域。言語行爲理論得到了國內外衆多學者的關注,他們從不同視角對其進行研究,如Leech(1981, 1983)son (1980, 1983 ),顧曰國(1989,1994),陳海慶、張紹傑(2001),張紹傑(1994),辛斌(1995),段開成(1988),束定芳(1989),苗興偉(1999),揚清(1989)等等。本文作者也 參考了國內外多方面研究成果,對言語行爲理論進行述評,分析指出其應用價值和 哲學意義,並探討了言語行爲理論的缺憾與不足。

二、Austin(1911一1960)與Searle(1932一)的言語行爲理論

(一)言語行爲理論的基本主張

言語行爲理論的基本主張可以歸結爲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說話人只要說出了有意義、可被聽話人理解的話,就可以說他實施了某個行爲,這個行爲叫做言語行爲。任何一種語言裏話語的數量從理論上講都是無窮的,但人們運用這無窮的話語所能達到的交際目的的種類則是有限的。言語行爲的本質就是交際者藉助話語傳達交際目的或意圖。不論我們是在向他人提出請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說的話語傳達了一定的交際意圖,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們就是在實施言語行爲。

(二)Austin對錶述句與施爲句的區分

Austin指出(1962),很久以來,哲學家(或邏輯實證主義者)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居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於陳述的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 ),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的條件等。

Austin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他(認爲“許多陳述之言只不過是假陳述”(pseudo -statement ),人們所說的許多話語貌似陳述,但它們根本不以坦直地記敘或傳遞有關事實的信息爲目的,或僅僅是部分地以此爲目的。他認爲有時沒有必要也無從區分語句的“真”或“假”,因爲有些句子一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爲,而行爲只有適當不適當之分,沒有真假之分。Austin主張區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適當不適當之分的句子。前者爲表述句。( constative,其功能在於斷言或陳述事實,描述狀態、報道事態。)表述句的話語是可以驗證的,即或是真實,或是謬誤;後者爲施爲句(performative )。施爲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爲的功能。

區分表述句和施爲句的標準之一是看語句中是否含有施爲動詞(Performative verbs ) 。Austin認爲,有多少種施爲動詞就有多少種施爲行爲。他把施爲動詞分爲5大類(1962, 150 - 163):裁決類(verdictive );行使類(exercitives);承諾類(permisives);闡述類( expositives);表態類(behabitives ) 。

Auatin區分表述句與施爲句,推翻了認爲邏輯一語義的真值條件是語言理解的中心這一傳統認識,這是他的一個巨大貢獻。但是,他的分類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系統性而受 到人們的批評。他的學生Searle認爲Austin混淆了言語行爲和言語行爲動詞之間的關係,認爲不應該把行爲動詞的有無作爲劃分言語行爲的標準。此外,不應該把有些根本不具有施爲性的動詞也羅列在施爲動詞的分類中。如承諾類中的計劃(to plan),它不具有施爲性。Leech (1983: 176)也批評Austin混淆了二者之間的區別,指出,那些認爲施爲動詞與 言語行爲之間存在着一一對應關係的觀點是錯誤的。

[這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一個事實:語言形式與語言功能之間並不存在一一對應關係。研究過語用失誤的人都熟悉Thomas。她 (1995)在“Meaning in Interaction: An Introduction topragmatics”中分析指出, Austin的施爲假設存在三方面的不足:1) 自然語言中根本沒有可將施爲動詞與其他動詞區分開來的形式或語法手段;2)施爲動詞的出現不一定能保證某一行爲的實施;3)沒有施爲動詞同樣可以以言行事。不過Tho~認爲,Austin的施爲句的研究雖然不嚴密,不 科學,但是對施爲動詞的研究卻是必不可少的。她(1995:33一41)對以施爲動詞爲依據的施爲句進行了重新分類.即:元語言施爲句;儀式性施爲句;協作性施爲句;羣體性施爲句。

(三)言語行爲順利完成的必要條件

Austin強調.施爲句雖然沒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條件必須滿足,否則就不能起到實施行爲的作用。這些合適條件包括合適的程序、人員、場合以及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等。(1962,2002:14一15)。現在歸納如下:

1)說話者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爲的條件的人。此外,必須存在實施這個行爲的合適的對象,例如,沒有手錶,就談不上遺贈手錶。

2)說話人必須具有誠意,缺乏誠意則不能有所爲;

3)說話人對自己所說的話不能反悔。

不過Austin在尋求施爲句的話語的語言形式方面所做的努力,至少使我們從反面得到啓發:對語言功能的判斷,不能單以語言形式爲依據,而這點後來成爲語用學研究的重點之一。

(四)Austin的“言語行爲三分說”

隨着研究的深人,Austin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爲,不是隻有施爲句纔有這種功能。甚至像“state’這樣典型的描述性、敘事性動詞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爲。當一個人說“I state that I am responsible forit.”他就發表了一個聲明,承擔了一種責任。

Austin認爲,這是因爲當一個人在說話時,他實際上‘同時完成了三種行爲:

第一種行爲是通常意義上的行爲:移動發音器官,發出話語,並按規則將它們排列成合格的詞、句子。這種發出語 音,說出有意義的語詞、語句的行爲,Austin稱爲“說話行爲”(“以言表意行爲”)(locutionary act)。第二種行爲是表明說話人意圖的行爲,表明說話人爲什麼要這麼說,或者說,它 表達的是說話人的意義。Austin稱這種意義叫做 "illocutionary act"(以言行事行爲,簡稱語力)。第三種行爲Austin稱爲“perlocutionary act"(以言取效行爲)(1962/2002:101)。行事行爲跟說話人的意圖有關,而取效行爲卻跟說話人的意圖無關。它只指一句話導致的結果,不管這是什麼,如:我們說了It is cold in here。聽話人有可能馬上採取行動,說明他明白了我們的意圖。但聽話人也可以無動於衷,假裝沒有聽懂(當然有時可能聽話人確實沒有聽懂或明白說話人的意圖。)

Auatin的理論第一次在西方學術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在學術界引起了較大的反應。許多人就此展開了討論,其中對說話行爲(以言表意行爲)與以言行事行爲的區分,爭論尤其激烈,很多人不同意Austin的分析法。他的學生Searle也對老師的觀點進行批評並進行了 發展,將言語行爲理論系統化和規範化。

(五)Searle的經典言語行爲理論。

Searle在繼承和批判他老師的日常語言哲學分析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使之進一步“系統化”和“嚴密化”,從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語行爲理論。

1965年,Searle發表了一篇題爲“什麼是言語行爲”的論文,在這篇論文裏,他提出了言語行爲理論的雛形,並在他1969年出版的《言語行爲:語言哲學》一書中對這一理論進行了全面闡釋,建構了他獨特的言語行爲理論框架。此書的出版標誌着Searle言語行爲理論的形成,即我們所稱的經典言語行爲理論。

1)和Austin一樣,Sean。也認爲說出某種語言就是在實施言語行爲,如做出陳述、發出命令、提出問題、做出承諾等等;說話即在行事,意義等於某種行爲,所以它聲稱語言研究是行爲理論的一部分(1969;17).

2) Searle言語行爲理論的建構體現在他對語言學哲學與語言哲學這兩個概念的區分上。(1969:4)他認爲:“語言學哲學是試圖通過關注個別語言中具體語詞或其他成分的日常用法來解決具體的哲學問題,而語言哲學是試圖對語言的某些普遍特徵,如所指、真理、意義和必然性,從哲學上給以明晰的描寫。”在他看來,語言學哲學可以看作某種方法的代名詞,而語言哲學可以看作某一學科的代名詞。他(1969;4)明確指出,他雖然有時使用語言學哲學,但是他的理論屬於語言哲學而不是語言學哲學。

3 ) Searle認爲言語行爲理論屬於Sauss,所說的“語言”這一範疇。言語行爲的實施必須遵行語言的規則,因此必然牽涉到語言的許多形式特徵,但Searle認爲,任何純粹研究這些形式特徵的理論都是不完整的,還必須說明這些特徵如何被用來實施了一定的言語行爲。任何一句話,在一定的語境中必定實施了一定的言語行爲;反之,任何一個言語行爲都必須通過某一句話語方能實施。 4)在Searle看來,很難說對句子意義的研究和對言語行爲的研究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研究,而應該把它們看作是同一個研究的兩個不同的側面。當然,這種觀點有人接受,有人提出異議。

5)在(言語行爲)(1969)中,Searle把言語行爲分爲四類:發話行爲(utterance act),命題行爲,以言行事行爲,以言取效行爲。在他看來,locutionary act只不過是illocu-tionary act的一個類。發話行爲是通過說出某些詞、詞組或語句來完成的行爲,命題行爲,是通過做出指稱或斷定來完成的行爲。

6) Searle認爲發話行爲和命題行爲跟以言行事行爲的關係,並不是手段和目的的關係。發話行爲只是說出詞、詞組或語句,而命題行爲和以言行事行爲則是在一定的語境中,一定的條件下並懷着一定的意圖來說出某些詞詞組或語句。因此,我們可以完成一種發話行爲,而沒有完成命題行爲或以言行事行爲,也可以用幾種不同的發話行爲來完成同一種命題行爲或以言行事行爲。如:

( I ) W ill John leave the room?

( 2 )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 3 ) John, leave the room.

(4) If Only John would leave the room?

(5) If John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the room.

在Searle看來,這五句話語具有相同的命題內容,但在不同的場合,五句話實施了不同的言外之行爲。

(六)實施言語行爲的規則

既然Searle把使用語言看作是一種受規則支配的社會行爲,那麼應該遵行哪些規則呢?前面我們提到Searle的老師Austin曾提出過實施言語行爲的三個恰當條件。在此基礎上,Searle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使它們更完善。

在制約人們社會活動和社會行爲的各種規則中,Searle首先區分出兩大類:調節性規則(regulative rules)和構成性規則(constitutive rules)。調節性規則調節獨立地存在於規則之外的行爲或活動。構成性規則則不同,遵守構成性規則本身便構成或產生某種形式的行爲或活動,違反了構成性規則,這種行爲或活動就不存在了。Searle區分這兩類規則的目的是要說明使用語言這一種社會活動應遵循的是構成性規則,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通過語言來實施某一行爲,例如“命令”,我們必須遵守某些規則,如果我們違反了其中的一個規則,我們就不能有效地發出命令。

任何兩個人在進行語言交際時.不論說話人想要達到什麼目的,不論他想要實施什麼言語行爲,交際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語言,具有語言交際必須具備的客觀條件,說話的一方必須能夠按照所使用語言的規則成功地表達自己的意圖,聽話一方也必須能夠按照所使用語言的規則正確地領會說話一方的意圖。

(七)Searle言語行爲理論的 發展

1)對行事行爲的5個分類Searle (1979 : 12一20)把行事行爲分爲以下5類:

(1)斷言類(assertives )

(2)指令類(directives )

(3)承諾類(commiasives)

(4)表達類(expressives )

(5)宜告類(declarations

Searle的分類具有一定的 科學性,但這樣的分類是相當概括的。要把那麼多種言語行爲歸納成若干個大類是很難做到的。不過至今沒有人突破他,提出更合理的分類。這也是大家至今公認的比較合理的分類的原因。

2)間接言語行爲理論:常規昨非常規的間接言語行爲

1975年Searle提出間接言語行爲的概念,爲認識言外之力的本質,解釋言外之力和句子形式或規約用法之間的關係,以及言外之力和說話雙方共有知識、會話原則之間的關係提供了獨到的解釋方法,從而彌補了他早期經典理論的不足。Searle提出間接言語行爲,目的在於想要說明和解釋下面兩個問題:

(1)從說話人的角度來看,說話人在說出一句話來表示一定意思的同時怎麼又表示另外的意思?

(2)從聽話人的角度來看,聽話人在聽到這樣的話語之後有是如何理解到說話人要表達的另外那層意思的?

Searle認爲,在間接言語行爲中,說話人之間之所以能傳達出多於或有別於話語字面意義的含義,他所依靠的是他和聽話人之間的共有知識,這其中包括語言和非語言信息,以及聽話人所具有的一般的分析和推理能力。

在Searle看來,間接言語行爲可分爲兩類:規約性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表現形式上,前者含有言外之力顯示項(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ors)或言外之力顯示手段(IFIDs),換言之,這類間接言語行爲是通過使用一定的規約手段來實現的,依據施事行爲的構成規則即合適條件可給以解釋,聽話人是根據語句的字面之力,按照使用的規約習慣推斷出言外之力或說話人的交際意圖,例如使用can you pass me the salt?這類語句;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爲則沒有明顯的句法標記,要給以充分解釋,聽話人必須聯繫語境依據說話雙方共有的知識、言語行爲理論和某些會話原則才能推斷出言外之力或說話人的交際意圖,如:A提出: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這樣的建議,B回答:I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但靠字面意義和和言語行爲的構成規則,人無法從B所說的字面意義中推斷出表示“拒絕”的言外之力。

三、官語行爲理論的 哲學意義

首先。言語行爲理論改變了人們對語言本質的認識,它使傳統哲學家眼裏的描述世界、傳遞信息、辨別真假的語言具有了一種新的功能,即行爲功能,從而人們開始從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互動中來理解語言;

其次,對語言本質的看法的改變會直接導致語言與世界關係的變化。

第三,奧斯汀在意義的真假之外找到意義的另一因素一語用力量,從而使人們對語言意義的理解發生了改變,對話語意義的理解是語義學中的“意義”與語用力量二者的整和;第四,“語用力量概念的引人,既爲語用學與語義學劃除了界線,又說明了語義學與語用學之間的緊密聯繫。“語用力量”概念在語用學中的重要性可以與語義學中的“意義”概念相稱。從這點來說,奧斯汀對語用學研究的推進,甚至比維特根斯坦後期思想的推進還要深人。這樣,言語行爲理論的提出,對語義學和語用進行了合理的整合。奧斯汀的學生塞爾曾對這一理論加以進一步的闡釋,指出言語行爲是一種派生的意向性,這樣言語行爲理論就在人腦、語言與世界三者之間架構起一座橋樑。從語言與世界這一外在的關係來說,語言作爲一種行爲直接參與到改造世界的實踐之中,從而使人類思想凝固、鑲嵌於世界的圖景之中。

從人腦與語言這一內在的關係來說,它可以通過人腦的意想狀態激發出豐富的思想內容,言語行爲理論的提出,使語言具有了三種功能:作爲傳統意義上的語言它是表達世界的一種途徑,作爲人類特有的一種行爲它是創造世界的一種工具,作爲一種派生的意向性它又是心智加工的一種產品。因此,在言語行爲視野下,語言就成爲協調內、外兩個世界的有效方式.成爲可以跨越任何邊界的一種特殊資源。此外,奧斯汀在傳統評價話語的真假標準之外引人了新的評價維度……是否合理.是否合適、是否精確、是否得體,這就使得維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說”的倫理、價值等領域變得可以言說,奧斯汀對語用行爲的分類,爲這一領域如何言說提供了 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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