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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學諮詢Q&A:在留資格認定書和簽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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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院校獲得入學許可後,需要申請赴日簽證以及在日居留資格證明。首先,請通過學校等機構向日本法務省的各地入境管理局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獲得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請通過簽證代辦機構(※1)向日本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部或各地的總領事館申請簽證。“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及簽證是進入日本和在日本居留的重要證明,因此要注意有效期限,並妥善保管。

日本留學諮詢Q&A:在留資格認定書和簽證(一)

※1: 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不接受個人的簽證申請。請通過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指定的代辦機構申請。簽證代辦機構名單請詳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網站。

Q1. 什麼是“留學”在留資格?

所謂的“留學簽證”只是習慣叫法,並非正式的簽證種類。赴日留學人員在取得“留學”用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即可申請相應簽證。

根據2010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修訂版“入國管理法”(日本),留學生的在留資格統一爲“留學”,“就學”在留資格已取消。以下爲新“在留管理制度”(2012年7月9日起實施)中的“留學”在留資格概要。

在留時間:在留時間最短爲三個月,最長爲四年三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一年三個月/兩年/兩年三個月/三年/三年三個月/四年/四年三個月)

可否打工:可。獲得三個月以上在留資格的留學生,向入國管理局申請到“資格外活動許可”後即可打工。打工有時間限制,原則上每週28小時以內。不可從事色情行業,如違反規定,會被嚴格處理,也有可能被強制遣返回國。2012年7月9日新 “在留管理制度”實施以後,初次以留學目的入境者可在出入境港口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但在留時間爲三個月的留學生因不是“在留卡”(※1)的發放對象,無法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所以不可以打工。

交通費學生折扣(日語“學割 Gakuwari”):有。留學生可以享受學生折扣,詳情請向日本校方確認。

醫療保險:有。獲得三個月以上在留資格,並獲得“在留卡”(※1)的留學生,在日本國內市、町、村相關窗口可辦理日本的國民健康保險手續。

(※1)在留卡:帶有IC芯片的卡片,記有住址、在留資格、在留期限、資格外活動許可等信息。“在留卡”的基本發放對象爲在留資格超過三個月的外國人士(不含“短期滯在”簽證持有者)。

Q2.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所需的經濟能力證明具體爲多少金額?

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時需要經濟能力證明(存款證明等),以便向日本法務省入境管理局證明承擔留學費用的經濟實力。相關金額根據個人的留學計劃、時間長短來計算。入境管理局對金額無具體規定。

參考網站: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 www.immi-moj.go.jp/

Q3.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獲得批准後,如何申請簽證?要準備哪些資料?

簽證代辦機構名單詳見中國各地的日本大使館領事部或總領事館官方網站。

大使館、各總領事館及辦事處管轄地區詳見: //www.cn.emb-japan.go.jp/aboutus.htm#kankatsu

申請在留資格爲“留學”的簽證所需材料爲:護照/照片/“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戶口本複印件/暫住證或居住證明(申請人戶籍不在申請地的領事部或總領事館管轄範圍內時)/簽證申請書/留學調查表/經費支付者的在職證明/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書複印件。

詳細說明請見://www.cn.emb-japan.go.jp/consular/visa_shikaku.htm。

※簽證申請材料會有變動,請務必在本館官方網站上確認。

【注意】有關申請簽證的各使領館界定原則上是“所生活的地區”,而不一定是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比如,申請人的戶口在重慶,但申請人的居住地或學校在北京,並能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明,即可選一家在北京的代辦機構向日本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部(北京)申請。不過個別情況請與代辦機構仔細確認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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