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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4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預測試題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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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答題

ing-bottom: 100%;">河北2014會計從業資格財經法規預測試題一(9)

1.答:(1)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3)行政處分;(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答:(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3.答:(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稅收優先於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的執行,這裡有兩個前提條件:其一,納稅人有欠稅,其二,欠稅發生在前;(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五、綜合題

1.【答案提示】

(1)可以。《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當。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本題中由於代銷貨物的所有權不屬於該小商品批發站,稅務機關扣押並拍賣價值20 000元的代銷商品不恰當,查封整座倉庫欠妥。

2.【答案提示】

(1)不符合規定,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

(2)銀行和供貨方有權對該企業簽發空頭轉賬支票行為提出賠償要求。《會計法》規定,銀行應予退票,並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本題中銀行處罰的金額是40 000元,供貨方要求賠償的金額是16 000元。

(3)不符合。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單位,總會計師也要簽名並蓋章。